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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收账公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内容
日期:2025-12-26 浏览次数:206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内

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内容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通常得具备这些构成要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那可是有着合法的债权,而且这个债权已经到了该履行的期限。

就好比你借给别人钱,借条写得明明白白,到了还钱的时间点,这就满足了第一个要件。

其次,债务人得是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

啥意思?就是说债务人明明有权利去要回属于他的钱,却既不通过打官司,也不通过申请仲裁的方式,向他的债务人去主张那些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再者,债务人这种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得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一般就是债务人没啥钱还债,使得债权人的债权没办法实现,就像你急着用钱,可借你钱的人却没钱给你。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他自己的那种债权。

像那些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还有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等这些权利就不行。

总之,只有把这些要件都满足了,债权人才能依法去行使代位权,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比如,债务人将自己价值较高的房产无偿赠送给他人,导致自身财产减少,无法偿还对债权人的债务。

二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像债务人以远低于市场价格出售自己的车辆给知情的第三人,损害债权人利益。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三、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如何界定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

限。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首先,该权利行使范围严格限定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数额。例如,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那么其代位权行使所获利益通常也以10万元为上限。其次,超出部分一般不能通过代位权主张。不过,如果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如诉讼费等,由债务人负担。这既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避免其债权因债务人消极行为受损,同时也防止债权人过度干预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维护各方利益平衡。

在探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内容时,我们还需了解与之紧密相关的一些拓展问题。比如债权人成功行使代位权后,次债务人向谁履行债务。通常次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而非债务人。另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谁承担,一般是由债务人负担。倘若你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以及这些拓展问题上存在疑问,或是对具体操作有困惑,不要迟疑,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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